宋民憲 江西中醫藥大學藥事管理學教授
今年以來,主管部門先后在官網上掛網福建、四川等地推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的情況。根據CFDA發布的《各試點省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品種申報情況》,截止2016年12月25日,主管部門收到申報共165件,其中臨床97件,上市申請44件,補充申請24件。雖然今年上半年以來數據肯定有所更新,但就筆者的了解,目前還是呈現不溫不火的狀態。8月21日,CFDA再次發文對推進MAH試點作出政策指引。
由于試點正式展開時間還不算長,申報數量較低,批準數量更少,距離業內希望通過充分試點總結歸納經驗和規律,為制定以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為中心新制度的要求尚有差距。鑒于此,擴大試點范圍,通過制度創新發現更多問題,是試點工作的重點。
在此,筆者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法律屬性進行深入探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所持藥品批準文號及技術具有的權屬符合所有權、生產經營權的特點,持有人因此而具有行使和處置的權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依法對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管的體制。目前試點方案更多涉及注冊審批、監管、法律責任等內容,對所涉及的其他法律關系、法律權利還未作更多考慮。此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還涉及稅收、醫藥政策的管理,應當在試點過程中加以研究和試行。
1、權利制度設計的完善
首先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權利轉讓問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對其批準文號持有權、生產經營權進行轉讓,不僅僅是委托生產、經營的問題。一般意義下合同法中的委托是指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但現有上市許可人的制度中更接近權利轉讓,即是以被委托人的名義生產銷售。8月21日發文中允許持有人申請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更為明確地給予持有人權利。但是,仍然有擴展的空間。例如,是否可以將藥品實際經營與藥品經濟經營權分開,即持有人將藥品的倉儲、運輸委托有資質的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完成,而行使開票、收款等經濟核算權利。
2、藥品經濟支付及核算權利的討論
試點政策將持有人與接受委托生產的藥品生產企業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委托關系,對委托生產、委托經營進行了概括性的表述,還未對藥品生產經營實際進行更全面的考慮。
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分為有藥品生產資質、有藥品經營資質、無藥品生產經營資質三種情況,對于有藥品生產資質或藥品經營資質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購進生產所需原料藥、藥包材等,也可以銷售持有的藥品。而無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持有人則無權購買生產所需的原料藥、藥包材等,形成財務核算無成本項的不合理狀況。
無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持有人由于不能購買生產所用原料藥、藥包材,只能將資金劃給接受委托的生產企業進行支付,售出藥品的收款也只能由接受委托的生產企業收取貨款并出具發票,再扣除委托生產費用、稅費等后的利潤劃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由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無購買原料藥、藥包材的抵扣,就必須多交一次增值稅、所得稅等稅費,可能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
例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付100萬元給接受委托方加工費、購買原料藥、輔料、藥包材等,按理論價格計算方法出廠價為115萬元,交增值稅、所得稅等各種稅費共計為10.2萬元,剩余104.8萬元交藥品上市持有人,由于無抵扣項,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首先得交增值稅15.72萬元(15%),已經倒貼10.92萬元。此外,由于“兩票制”的推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不能開具發票,實際上其權利有所限制。在藥品招標中,由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無資質,目前不能參加,其權利進一步受限。試點中可以考慮發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項注明限于所持藥品品種的財務核算,經營范圍項注明限于所持的品種。上市許可人與接受委托生產、經營者之間才可能是真正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委托關系,做到責權利一致。
3、擴大上市許可人范圍
考慮到很多品種上市前研究基礎不深,或者原標準或工藝落后,特別是為上市后中成藥再評價工作探索一條新路,應當充分利用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鼓勵研究機構或企業參與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和藥品質量提高工作,并成為上市許可持有人。(來源:醫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