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四川省藥械集中采購聯系會議辦公室會議對雙信封招標采購藥品網上填報參考價的申(投)訴等進行了審議并確定以下處理原則,現通告如下:
一、關于對雙信封招標競價產品的報價處理原則。
對無四川現行掛網價的雙信封競價產品,企業填報的參考價按要求核算后將作為競價的上限價格,對此類報價核實為未按要求如實填報的,納入《實施方案》規定的價格問題處理范圍,取消該企業違規藥品參加四川集中采購資格,違規品種自取消之日起不得參加本周期和下一周期四川省藥品集中采購,并列入不良記錄。但屬于以下情況的,不納入價格問題處理范圍。
1.在雙信封招標競價前因資質過期、資料不合格等原因被取消投標資格的產品。
2.在9月29日省藥采中心組織企業對投標產品重新修正報價前,企業已主動放棄投標資格的產品。
3.有四川現行掛網價的雙信封競價產品,由省藥采平臺自行采集其價格作為競價的上限價格,企業的報價不作為競價依據的產品。
二、關于對談判(議價)產品的報價處理原則。
談判(議價)采購工作開展前,企業填報的價格尚未對談判(議價)結果造成影響。鑒于目前各省掛網/中標價格陸續更新中,為確保談判(議價)參考價的準確性和合理性,在談判(議價)工作開展前,再給予企業一次價格自查整改機會,重新填報最新參考價。整改的價格將作為最終談判(議價)參考價格公布,前期已填報的價格不作為談判(議價)參考依據。談判(議價)結果公布后,發現仍未按要求提供真實價格的,按照《實施方案》中價格管理要求處理。
三、關于雙信封招標擬中標藥品主動放棄中標資格的處理原則。
對中標結果尚未執行前企業申請主動放棄擬中標藥品中標資格,且不涉及價格處理問題的,同意企業棄標,并按照《實施方案》中關于中標判定的規定,依據報價從低到高的順序依次替補;但若涉及價格處理問題的,按照價格管理要求處理。
四、關于對投訴企業不認可核查結果的處理原則。
按照2005年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1號公布的《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今后對屬于按照聯席會議辦公室會議議定原則核查并已回復的投訴,不再受理。
五、關于《四川省藥品上網交易生產經營企業不良記錄(試行)》執行問題的相關處理原則。
1.按《四川省藥品上網交易生產經營企業不良記錄(試行)》第四條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對涉事企業及產品處理的,處理起算時間均依據處理結果的公布時間。
2.藥品上市后因不良反應被國家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暫停涉事產品參與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的資格和結果,不給予涉事企業不良記錄。
四川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
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7年1月12日
(來源:醫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