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全面開展書面檢查的通知,要求各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認真開展轄區內所有《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書面核查工作,全面加強對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
其通知提到,各市應填報《<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書面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連同各企業上述資料電子版于3月31日前上報省局藥品流通安全監管處。轄區內所有《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提交應分別填報《藥品批發(零售連鎖)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見附件1)、《藥品零售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見附件2)以及書面檢查報告。報告內容時間為2016年5月31日以來。
本次書面檢查報告內容至少包括七個方面,分別為《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基本信息;企業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含運輸配送設施設備)的基本情況及運行與變動情況;企業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及國家、省、市、縣(區)等各級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結果與整改情況;經營假劣藥情況、行政處罰與整改情況;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等關鍵人員繳納社保情況;藥品經營情況;承諾書面檢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并為隱瞞或提供虛假資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各市應對上述企業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建立監管臺賬,作為全年監管依據,確保全面覆蓋、全程留痕。對于審查結果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應按規定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或提請省局撤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或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必要時應進行現場檢查。對于未按規定提交報告,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等情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來源:醫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