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行業一直是反壟斷執法的重點關注領域。近期,兩張罰單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
2月10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公告,對壟斷水楊酸甲酯原料藥的某公司開出220萬元的罰單。不久后,山東省物價局在調查濰坊某公司是否存在原料藥壟斷行為時,該公司阻礙調查,因此被罰12萬。
對于醫藥企業而言,反壟斷似乎是一個陌生的名詞。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自從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被贊譽為“市場經濟憲法”,從一定程度上可阻止大企業擠壓小企業生存空間,消除壟斷破壞。
那么,壟斷究竟有哪些規矩與情況,筆者簡要梳理如下:
壟斷主要分為橫向壟斷和縱向壟斷兩種形式。
橫向壟斷指的是同一行業內有競爭關系的多家企業橫向聯盟以達到市場優勢地位并以此來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縱向壟斷則指同一產業或品牌中處于不同經濟層次、無直接競爭關系的商家之間通過某種聯合所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其中最普遍的表現形式即是生產商操縱下游經銷商轉售產品的價格。至于在《反壟斷法》中的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以下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已明確定義并禁止了縱向價格壟斷行為。
為了讓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橫向壟斷與縱向壟斷的區分,筆者舉個虛擬例子,如下:
某原料藥由A廠獨家生產,B企業為了獲取獨占權,與A廠簽訂了《代理銷售協議書1》,壟斷了該原料藥在國內的銷售。協議書內容主要為:B公司獨家代理A企業生產的原料藥在國內的銷售,只有通過B公司同意后,A廠才能向其它廠家供貨。
期間,C企業找到B企業,想購買原料藥。B企業要求:必須將成品藥的市場實際銷售價格提高N倍以上,其中的利潤要共享。由于C企業沒有同意,B企業便將此原料藥銷售價格提高了數十倍。
很顯然,B企業控制A廠貨源,以及B企業向C企業供貨與否全憑自己說的算的方式,即屬于縱向壟斷。對于壟斷方來說,利用其所處的優越地位,以中斷供貨為要挾,迫使下游經營者順從其交易條件,從而實施控制貨源的行為,鑒于此,應屬于縱向壟斷!
而B企業要求C廠提價再分利潤的不合理要求,則屬于橫向壟斷,橫向壟斷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的競爭,根據有關資料顯示,橫向壟斷包括:固定價格、市場劃分、聯合減產、聯合抵制等等!B企業對于價格的提高要求,從而對C廠進行產品控制,屬于橫向壟斷!
而對于制藥企業來說,經常會向代理商發布價格調控要求,通過價格來對代理商進行管理,制藥企業本意上是為了鼓勵代理商之間展開競爭,避免以最低限價來扼殺市場競爭環境。同時,限制最低價格,一方面可以確保代理商盈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規范市場,防止代理商“竄貨”。
因此,在實際的規范行為中,很多人都認為不允許低于某個價格進行銷售的行為屬于司空見慣,但從反壟斷的角度來看,這就涉嫌壟斷。上文已提到,《反壟斷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協議,屬于被禁止的壟斷協議。
無論橫向壟斷還是縱向壟斷,都是壟斷的方式,必須考慮經營者是否處于壟斷或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同樣的多個經營者聯合是否存在壟斷或市場支配地位。因此,藥企在進行每一個決策之前,都必須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文件,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否則,稍不留神,就可能觸碰壟斷之雷,被炸得體無完膚。(來源:醫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