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發改委在官網上發布《關于推進按病種收費工作的通知》,明確了320個具體病種,供各地在推進按病種收費時使用。
通知要求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地區2017年底前實行按病種收費的病種不少于100個,各地按病種收費的實施細則在2017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除了公布的320個病種,各地也可根據實際自行確定具體病種。這份文件由發改委、人社部和衛計委共同簽署發布。
1病種擴增、力度加碼
此次擴容后的320個病種,共有遴選四大原則:診斷明確、技術成熟、并發癥少、療效確切原則。按病種收費的執行重點在臨床路徑規范、治療效果明確的常見病和多發病領域,鼓勵將日間手術納入按病種收費范圍。
具體確定下來之后,每個病種的收費標準又如何制定?方法包括兩個:一個是參考相關病種的技術規范,這部分內容將委托有關行業學會或協會統一對外發布。一個是參考既往實際發生費用進行測算,以醫療服務合理成本為基礎,并且要體現醫療技術和醫務人員勞務價值。
相應病種的臨床技術規范因各臨床科室自身醫療技術水平和現實需要存在很大差異,所以一直被認為是按病種收費的一大難點。而現在,文件對此作出具體要求,顯然是把這項工作提上日程。
與2011年相比,文件中對于具體的收費范圍也作出明確規定,即從患者入院,按病種治療管理流程接受規范化診療最終達到療效標準出院,整個過程中所發生的診斷、治療、手術、麻醉、檢查檢驗、護理以及床位、藥品、醫用材料等患者住院期間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并且明令要求在病種費用外“不得另行收費”,2011年版本表述為“原則上不得在病種費用外另行收費”。此外,還要求“不得將入院后的檢查檢驗費用轉為門診收費”。
除了“有激勵、有約束”仍然是大原則之外,按病種收費的價格制定標準首次提出“原則上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并要實現收費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實現動態調整顯然離不開管理醫療服務的衛計委和管理醫療費用支付的人社部。
在醫保支付標準還未出臺的大背景下,6年前并未出現在文件上的人社部在此次以主要參與方的身份出現。作為買單方,文件明確醫保經辦機構要結合本地實施按病種收費的病種,綜合考慮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參保人員負擔水平等因素,通過與醫療機構進行談判的形式,確定相應病種的醫保付費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國內多地按病種付費試點推行受阻的一大原因就是未能充分調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積極性,而此次文件中第一次明確規定按病種收費將被納入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體系。
2藥企必須面對
按病種收費的基礎是臨床路徑,因此對于藥企而言,產品進入臨床路徑是被醫院選擇的關鍵。并且藥品和耗材在按病種收費的支付方式下都會成為醫院的成本費用而非收入,有分析認為這將從根本上遏制醫院用貴藥的習慣,畢竟費用超出的部分都由醫院負擔。而且現在,公立醫院的績效考核里還會專門評估按病種收費的具體執行情況,醫院方面的壓力和不得不為的動力都會更大。
醫院只能選擇性價比更高的藥品,有分析指出,藥企間的競爭程度將進一步增強,藥品必須進臨床診療規范才更有可能被醫生處方,而大部分進不了方案的藥品將面臨退市、轉為OTC,者或通過電商去銷售。獨家產品企業應重點關注藥品臨床價值證據的收集,而有多家共同生產的藥品企業則要面對價格戰。已經被輔助用藥目錄、重點藥品監控目錄基本斬掉后路的大批輔助類藥物將再次受到暴擊。
一位中藥企業負責人曾表示,“按病種付費”中的“病種”基本采用西醫病名,無論是中藥基藥品種還是醫保品種,很多中成藥說明書中的功能主治項下缺少西醫病名的稱謂,因其無法“對號入座”,勢必導致中成藥將面臨無法醫保報銷的局面。
但顯然,對于質量和療效有保證、但價格更有優勢的仿制藥企業來說,按病種收費將重大利好。此外,由于院內銷售壓力持續猛增,可以預見將會有更多藥企探索DTP業務。
(來源:E藥經理人)